服務提供者合約

重要資訊 – 請仔細閱讀

簽署本合約﹕本「服務提供者合約」(以下稱「合約」)制定 Skype Communications S.a.r.l. 與您,亦即付費通話服務提供者(「服務提供者」)兩造間之有效且具約束力的合議。您必須按一下「接受」按鈕簽訂本「合約」。您特此聲明同意並認知本「合約」涵蓋您透過「Skype 軟體」提供之「內容」及/或「服務」的一切條款。您必須年滿 18 歲才能簽訂本「合約」。

前言

Skype 希望透過「Skype 軟體」為使用者提供新的收費服務,遂允許「服務提供者」透過「Skype 軟體」向其使用者提供收費產品或服務。

1. Skype 軟體、內容、服務與支援

1.1 本「合約」內加上引號的未定義專用術語應與使用者授權合約 (EULA)、服務條款或其他額外條款(適用者)中的定義相同。

1.2 「內容」意指一切包含文字、聲音、圖片、照片、視訊及/或任何資訊類型的內容。

1.3 「服務」意指由「服務提供者」透過「Skype 軟體」向「Skype 軟體」使用者(「使用者」)提供之「內容」,此等「內容」可由「服務提供者」或第三方內容提供者產生。

1.4 「智慧財產權」意指 (i) 專利、待決專利申請、設計、商標和商業名稱(無論是否註冊)、版權和相關權利、資料庫權利、專業技術和機密資訊;(ii) 世界各地所有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類似或同等權利,可以是目前存在的或是日後會獲認可的;以及 (iii) 任何此等權利的申請、延長和續期。

1.5 要提供「服務」,「服務提供者」必須下載「Skype 軟體」,接受使用者授權合約、服務條款和隱私政策,並註冊「使用者識別碼」。「服務提供者」應根據本「合約」的條款,透過「Skype 軟體」和「服務提供者」的「使用者識別碼」向「使用者」提供「內容」與「服務」。

1.6 「服務提供者」聲明並保證,訂購時向 Skype 提供之資訊俱正確完整,並於此資訊異動時立即通知 Skype。「服務提供者」同意公開所有此等資訊,並認知 Skype 可能會公開並向包括「使用者」在內的第三方轉達所有此等資訊。

1.7 「Skype Prime API」意指讓使用者與 Skype Prime 互動的應用程式介面,以從 Skype 為了在其網站或用戶端應用程式提供 Skype Prime 而擁用或操作的目錄(「目錄」)中擷取與「服務」相關的「內容」,並在其網站、網頁或軟體應用程式(「網站」)顯示此等內容。「服務提供者」認知並同意,Skype Prime API 使用者可存取「服務提供者」根據本「合約」提供的「內容」所包含的資訊(包括但不限於「服務提供者」的「使用者識別碼」等個人資料),並在其「網站」上顯示,讓大眾檢視。

1.8 「服務提供者」得僅以下列語言提供「內容」或「服務」:英文、法文、義大利文、德文、西班牙文及日文。

1.9 「使用者」如有關於行銷、促銷、價格、通訊問題或任何與「內容」及/或「服務」相關之一般問題(「服務問題」)之爭議、索賠或問題,Skype 將為第一階段的客戶支援。僅提供第 1.8 條所列語言的客戶支援。

1.10 如有退款請求,Skype 可自行判斷決定是否向「使用者」退款。Skype 得隨時以電子郵件或電話聯絡「服務提供者」,以調查與「服務問題」有關之任何事項,或要求「服務提供者」合作解決「服務問題」。「服務提供者」必須合作並遵守 Skype 需求以解決問題。

1.11 「服務提供者」必須獨力承擔推銷「服務」之責。

2. 費用與付款條款

2.1 所提供之「服務」的價格,係由「服務提供者」於註冊時決定,且可不定時調整。允許的費用限制為每分鐘 0.1 歐元或 0.15 美元到 2 歐元或 2.5 美元(不含 15% 的增值稅)不等,以及每次通話 0.1 歐元或 0.15 美元到 10 歐元或 12 美元(不含 15% 的增值稅)不等。「服務提供者」應負責監控是否超過此限制。所有促銷及行銷傳達訊息中的費用,均明確標示內含及不含增值稅 (15%) 的價格,如適用,Skype 會按盧森堡規定收取 15% 的增值稅。

2.2 Skype 可 (i) 讓「服務提供者」在提供「服務」之前,先行透過「Skype 軟體」向「使用者」傳達此費用;或 (ii) 在提供收費「服務」之前,先行透過「Skype 軟體」或其他方式向「使用者」傳達「服務提供者」定義的費用。

2.3 收費「服務」應於「使用者」請求「服務」並同意相關費用時開始計費,並於「使用者」或「服務提供者」終止通話時停止計費。總費用是以分鐘為單位累積計算,超過 5 秒即以 1 分鐘計算。

2.4 Skype 會向「使用者」收取費用。「服務提供者」有權按「調整後收益總額」百分比,收取提供「服務」的服務費用 (以下稱「服務費用」)。Skype 保留透過在 Skype 網站發表修訂的「服務費用」而隨時修改「服務費用」的權利。所有更改將在發佈修訂版後三十 (30) 天內生效。30 日期滿後,「服務提供者」若明確表示接受或繼續提供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,即表示「服務提供者」接受修訂版「服務費用」之約束。服務費用單的最新版本可見於:www.skype.com/go/skypeprimefee

2.5 在本「合約」中,「調整後收益總額」意指「使用者」已付之「服務」費用總計扣除 (i) 適用的已加值、銷售額或類似的稅金;(ii) 根據第 1.10 條的退款金額;及 (iii) 因任何理由已回收的任何「使用者」付款。此外,(i) 當收取的費用超過第 2.1 條定義的允許限制時(每分鐘及每通話次);(ii) 當 Skype 有理由認為「服務提供者」違反本「合約」時,將不支付「服務費用」。「服務費用」以 Skype 所維護之發票記錄為唯一計算標準,Skype 寄發之「服務費用」結算單為最終結果。

2.6 「服務費用」將於「使用者」獲得「服務」的曆月結束後四 (4) 個月內支付,每月 15 日結算。「服務費用」得僅以下列通貨支付:歐元及美元。

2.7 「服務費用」僅支付到「服務提供者」的 PayPal 帳戶。「服務提供者」應開立並維持有效的 PayPal 帳戶,並應向 Skype 提供其 PayPal 帳戶的註冊電子郵件地址。「服務提供者」了解 PayPal 依其使用合約規定條款作業,且僅在特定國家/地區提供存提款業務。「服務提供者」負責查核其 PayPal 帳戶的「服務費用」入帳事宜。如果「服務提供者」未收到付款或金額短少,應以 support@skype.net 與 Skype 聯絡。如因任何理由,「服務費用」付款未能入帳至「服務提供者」的 PayPal 帳戶,款項將予保留六 (6) 個月。超過此期間,該款項即為逾期,逾期款項將不予支付。任何有關「服務費用」付款的開支、損失或規費,包括 PayPal 費用或兌換成本,皆由「服務提供者」全額負擔。

2.8 如發生「服務問題」,或 Skype 懷疑任何濫用(例如但不限於變造增加「調整後收益總額」)、詐欺或不法活動,或是「服務提供者」違反本「合約」,Skype 在前述事項完全解決之前有權留置相關「服務費用」付款。如已支付相關「服務費用」,但索賠事件核定應退款,Skype 有權自後續「服務費用」發票中扣抵此退款,或直接向「服務提供者」收取。

2.9 「服務提供者」如位在盧森堡,「服務費用」可能必須加收增值稅。發票必須寄至 Skype Communications S.a.r.l., 22/24 Boulevard Royal L-2449 Luxembourg, VAT number (LU 20981643)。

3. Skype 的承諾

3.1 於本「合約」有效期內,Skype 會提供「Skype 軟體」,並讓「服務提供者」依本「合約」規定,使用其 Skype ID 提供「服務」。

3.2 Skype 在合理範圍內,會努力保持「Skype 軟體」支援「服務」供應。如有必要修復、改良及/或升級「Skype 軟體」時,Skype 有權暫停「Skype 軟體」或其一部分。此外,Skype 得自行判斷隨時變更技術功能及/或調整「Skype 軟體」,以保持並符合最新需求及技術開發。

4. 服務提供者的承諾

4.1 「服務提供者」應提供符合本「合約」條款與細則的「服務」。

4.2 「服務提供者」聲明並保證,根據「服務」、「服務提供者」及/或其運作的相關法規,其有權提供「服務」。

4.3 「服務提供者」聲明其從未因透過公共交換電信網路提供「服務」、與「服務」類似的其他類型服務,或任何類型服務,而接受調查或遭到犯罪指控。

4.4 「服務提供者」同意遵守一切適用於其本身及「服務」供應的相關法規。「服務提供者」特別必須同意 (i) 不提供 (ii) 或在網頁上推銷有違公序良俗或可能違法犯法的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,尤以下列為最:

4.4.1 成人、性行為或色情的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;

4.4.2 令人反感或是宣傳或證明種族主義、修正主義或任何其他歧視之正當性的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;

4.4.3 提供各類賭博的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;

4.4.4 煽動暴力的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;或

4.4.5 煽動或鼓勵應受指斥或非法之行為的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;

4.4.6 有關健康與治療的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;

4.4.7 有關法律或稅務建言的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;

4.4.8 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;及/或

4.4.9 違反本「合約」、使用者授權合約、服務條款或任何其他適用的額外條款。

4.5 「服務提供者」保證、聲明並同意所提供之「服務」與「內容」不侵犯第三方的權利,包括隱私權、個人資料保護權、版權、商標及專利權、軟體授權或任何其他產業或智慧財產權。

4.6 「服務提供者」同意尊重允許提供「服務」之網路的安全性及機密性。「服務提供者」不會使用「使用者識別碼」或其「Skype 軟體」存取權,盜用「Skype 軟體」或 Skype 提供之其他產品,或造成不良影響。

4.7 「服務提供者」保證所提供之「服務」與「內容」無害,並特別同意使用最新有效的保護系統以對抗第三方侵入及電腦病毒。

4.8 「服務提供者」同意不透過「Skype 軟體」、「服務」或其他手段,向「使用者」傳輸未經請求的資料,包括但不限於連鎖信或未經請求的廣告郵件(垃圾郵件)。除非因提供服務之絕對必要,否則「服務提供者」不會收集「使用者」的個人資訊。「服務提供者」應根據相關法律處理所收集的個人資料,收集的資料亦應只限於提供「使用者」請求「服務」之用。

4.9 「服務」與「內容」的推廣、行銷及供應,必須遵守相關法規,包括消費者保護法、青少年保護法(包含年齡限制)、電子商務規章及資料保護法。「服務提供者」在合理範圍內,應盡一切努力不向可能認為其「服務」與「內容」有害、有冒犯性或應禁止的「使用者」,推銷其「服務」與「內容」。

4.10 「服務提供者」同意在所有公開的與客戶傳達訊息中,應清楚、明顯地標示正確的價格,並向「使用者」清楚表明此為付費「服務」,且此等傳達訊息不應包含可能誤導的廣告或說明。

4.11 「服務提供者」同意,凡針對「服務」及/或「內容」任何部分所提起之任何索賠、法律行動、官司或其他訴訟程序,皆會立即提請 Skype 的注意。

4.12 「服務提供者」不會將本「合約」權利義務轉讓或讓渡給其他自然人或法人,任何此等轉讓或讓渡企圖一律無效。

4.13 「服務提供者」可在「目錄」中張貼「內容」,包括有關「服務提供者」的「服務」的說明。「服務提供者」不得:

4.13.1 在「內容」中包括任何被禁止的網頁連結(下文第 4.14 條中所定義之被禁止網頁連結);

4.13.2 張貼或上傳「內容」到不能代表「服務」的類別;

4.13.3 建立未準確描述「服務」的「服務」名稱或說明,或包括可能誤導使用者的「服務」資訊;

4.13.4 在「內容」中包括任何不是描述「服務」或與「服務」沒有直接關係的資訊,意圖誤導,或在「服務」名稱或說明中包括品牌名稱或其他不合適的關鍵字;

4.13.5 透過「Skype 軟體」讓使用者有機會購買 Skype Prime 以外的「服務」(如在「內容」中包括電子郵件地址、電話號碼等聯絡資訊);

4.13.6 推銷 Skype Prime 以外的服務或其他被禁止的產品或服務;

4.13.7 進行任何其他活動,以不適當地吸引注意力,或將使用者轉到「服務」。 「服務提供者」應確保每項商家資料正確反映「服務」,而且不會使用不公平的方法將成員轉到「服務」,包括但不限於名稱或說明;以及

4.13.8 檢舉另一「服務提供者」侵犯您的智慧財產權,除非您擁有報稱被未授權使用或侵權的「內容」的智慧財產權。 您不得以任何方式檢舉「內容」或「服務」為不適當或被禁止,除非您有真正的理由如此做。

4.14 Skype 只允許「服務提供者」在其「內容」內張貼某些類型的連結。 無論是靜態的或是點選的,連結是用來將使用者帶離「內容」的機制。 這適用於任何形式的連結,包括但不限於文字、影像、標誌或圖示。 允許的連結包括轉到「服務提供者」的網站或部落格的連結,以告訴「使用者」更多有關「服務提供者」之「服務」或業務的資訊,或轉到提供有關「服務提供者」服務經驗或資格資訊的網站。 被禁止的連結包括但不限於提供 Skype Prime 以外服務或產品的網站或網頁連結,以及要求「使用者」輸入「使用者識別碼」、密碼或任何其他個人資料的網站連結。

5. 免責聲明、賠償和有限責任

5.1 「服務提供者」必須獨力承擔向「使用者」提供「服務」與「內容」之責任。

5.2 兩造明示了解與同意 Skype 對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概不負責。此外,Skype 對經由「Skype 軟體」或「使用者」或任一第三方使用「Skype 軟體」散佈之傳達訊息內容概不負責。

5.3 當「Skype 軟體」透過公共的網際網路運作時,「服務提供者」了解「Skype 軟體」因為停電、網際網路服務中斷及「使用者」所用設備之硬體或軟體等故障之影響,致使「服務提供者」及「使用者」利用「Skype 軟體」進行的通訊中斷,例如封包遺失及延遲;Skype 對「Skype 軟體」之無法使用、中斷、延遲、故障或其他失職概不負責。「Skype 軟體」以「現況」提供,根據使用者授權合約條款與細則不提供任何擔保。

5.4 對於第三方因「服務」及/或「內容」造成其損害,對 Skype 提起之任何索賠、損失、責任、訴訟行為及費用,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「合約」任何條款或「服務提供者」法律規定、誹謗、侵犯隱私權、非法使用「使用者」個人資料或對產業或智慧財產權或任何第三方權利的侵權行為,「服務提供者」同意向 Skype 賠償有關損失並為之抗辯,使之不受損害。

5.5 兩造均無須為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「合約」違反情事負責。不可抗力事件係指兩造無法控制的事件,如天災、暴動或內亂、戰爭或軍事行動、國家或地區的緊急狀態、水災、地陷或氣候嚴重異常等等。

5.6 即使事先已被知會可能發生損害,Skype 對於任何業務損失或利潤虧損,或是間接、附帶、懲罰性或特殊損害,作為形式不計、無論契約載明或侵權行為(包括疏失),概不負責。此外,Skype 對任何中斷或錯誤的結果,或是任何資料或內容的遺失,亦概不負責。無論何種情況,Skype 負擔之責任總額,以即日之前的十二 (12) 月為期,根據本「合約」所產生之 100%「服務費用」金額為限。

5.7 本合約並無意排除或限制或不得構成排除或限制 SKYPE 對於以下情況的責任:(I) 由於 SKYPE、SKYPE 職員或代理商的疏忽而導致的死亡或人身受傷,或 (II) 任何不能由法律限制或排除的責任。

6. 期限、終止與暫緩執行

6.1 本「合約」自「服務提供者」接受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,直到兩造之一終止為止。

6.2 「服務提供者」得隨時終止本「合約」。一切結算至終止時間的「服務費用」,將依第 2.5 條支付。

6.3 如果 Skype 據其自行判斷認為「服務提供者」違反本「合約」,或若一再發生與「服務」有關之「服務問題」、退款請求、收回與「服務」有關的付款,或若「服務提供者」發生問題、可能的法律責任、言行心態不符 Skype 原則、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,或涉及詐欺、不道德或不法活動,或其他類似原由,Skype 或其分支機構得 (i) 限制、暫停或終止本「合約」;(ii) 暫停提供「服務」;(iii) 終止或阻擋「服務提供者」存取「Skype 軟體」;(iv) 移除主管的內容;以及/或 (v) 採取技術及法律行動將「服務提供者」阻擋在 Skype 網站之外,此行為立即生效且不得向法院行使追索權,但不限制使用其他救濟方法。Skype 將透過阻止「服務提供者」進入其「使用者帳戶」及/或從「目錄」移除「服務提供者」的「內容」來終止。如果「服務提供者」提供有效的電子郵件地址,Skype 可自行判斷透過電子郵件寄發通知。

6.4 所有必須繼續有效以保持其含義效力的條款,均應在「合約」到期或終止後繼續有效,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全部陳述、保證和賠償義務。

6.5 本「合約」第 2、4.2、4.5、4.7、5、6、7 和 8 條的條款以及明訂在合約終止後繼續有效的其他任何規定,在本「合約」因故終止後將繼續有效。

6.6 Skype 有權隨時修改本「合約」,除非「服務提供者」先期按下「接受」按鈕明示接受修訂的「合約」,否則會於三十 (30) 天內收到電子郵件通知。30 日期滿後,「服務提供者」若繼續提供「服務」或「內容」,即表示「服務提供者」接受修訂版「合約」條款與細則之約束。如果「服務提供者」不欲接受修訂的「合約」,「服務提供者」有權以書面或傳送電子郵件至 billing@skype.net,隨時終止本合約。

7. 智慧財產權與不適當內容之移除

7.1 所有與「Skype 軟體」、「內容」及「服務」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文件,仍為開發及/或擁有權利一方獨有之財產。本「合約」所有條款皆不暗示讓渡智慧財產權,亦不授與任何相關使用權利,但受以下第 7.2 條限制。

7.2 「服務提供者」謹此授予 Skype 非專屬、永久、不可撤銷、無權利金、可再授權和可轉讓的全球性授權,可於與 Skype Prime、Skype 網站和 Skype(以及其繼承者和分支機構)業務有關的情況下,在任何媒體上使用、重製、散佈、修訂、改編、翻譯、顯示「內容」和製作衍生作品。 「服務提供者」亦謹此授予每個 Skype Prime API 使用者非專屬、永久、不可撤銷、無權利金的全球性授權,讓使用者透過 Skype Prime API 存取「服務提供者」的「內容」,並根據 Skype Prime API 服務條款使用、重製、散佈、修訂、改編、翻譯「內容」和製作衍生作品,以及在使用者的「網站」上顯示 。

7.3 在未獲得所有者的批准之前,「服務提供者」不得複製 Skype Prime 上任何其他「服務提供者」的「內容」中或任何第三方或來源的文字、照片、圖片或影像。 此類內容可能受版權法保護,版權擁有者可能反對他人使用他們擁有或建立的內容。 如果「服務提供者」欲使用第三方內容,必須先請求該內容的智慧財產權擁有者(「權利擁有者」)允許。 如果「服務提供者」違反本條款,以及/或 Skype 收到「權利擁有者」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檢舉,指稱在未獲得其允許下使用其內容或以任何方式侵犯其智慧財產權(「侵權檢舉」),Skype 保留立即或在其不時自行決定的時間內自動移除該內容的權利。 移除有關內容並不表示承擔任何責任,也不損及明確保留的任何權利、救濟或抗辯。 「服務提供者」認知並同意,無論「侵權檢舉」是否有效,Skype 沒有義務在任何時候放回該內容。

7.4 如果「服務提供者」提交的任何「內容」被檢舉為不適當(而不是「侵權檢舉」),在 Skype 調查期間,Skype 保留在其不時自行決定的時間內移除該內容的權利。 Skype 按其自行判斷決定任何調查的結果,「服務提供者」認知 Skype 沒有義務放回被調查的「內容」。

7.5 如果 Skype 因為有人檢舉內容不適當或任何其他理由,將「服務提供者」提交的「內容」中包含的照片、圖片或影像從商家資料中取下,「服務提供者」認知並同意,已被禁止隨時在其「內容」內再張貼任何其他照片、圖片或影像。

7.6 如果「服務提供者」在 Skype 移除任何「內容」後的任何時候放回「內容」,此類行動可導致「服務提供者」的「服務」被取消,以及/或本「合約」和「服務提供者」的「使用者帳戶」被暫停或終止。

8. 保密條款

「服務提供者」認知並同意,因根據本「合約」與 Skype 所建立之關係,其得以存取有關作業、業務、產品、客戶及 Skype 智慧財產權等之資料、數據、系統及其他資訊,而此等資訊不得為一般大眾存取或知悉(「機密資訊」)。「服務提供者」同意「機密資訊」應仍為 Skype 獨有之財產,並同意以絕對機密保守「機密資訊」,且僅用於本「合約」所載之用途。「機密資訊」應排除下列資訊:(i)「服務提供者」過去或目前自 Skype 以外之來源取得,非得自於 Skype 的資訊;(ii) 經 Skype 或其員工授權公開,目前或未來可公開取得者;(iii)「服務提供者」獨立開發,未仰賴 Skype 提供之「機密資訊」者;或 (iv)「服務提供者」因法院命令、管控需求或法定需求必須公開者,但「服務提供者」應以書面通知,使 Skype 有機會對此等揭露得以先行採取任何可用之保護措施。

9. 適用法律

本「合約」以盧森堡法律為準據法。與本「合約」相關或所生之任何爭議,以盧森堡法院為管轄法院。

10. 雜項

本「合約」、TOS 及 EULA 為兩造就本文所述事項之合法完整協議,先期所有其他約定事項俱無法律效力。本「合約」任一條款失效或不具執行力,俱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或執行力。本「合約」的有效增補,需以書面為之,且須經兩造簽署。兩造任一方無法執行本「合約」規定之權利時,不視同放棄執行所述條款或本約其他條款之權利。

您明確認知,您已經閱讀本合約並理解其中所列出的權利、義務以及條款和細則。透過按下「接受」按鈕或使用 Skype Prime,您明確表示同意受其條款與細則的約束,並授予 Skype 本文中所列的權利。

© Skype - 最後修訂:2008 年 7 月